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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

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
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十一号
1982-11-19

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
(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
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
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
常务委员会令第十一号公布)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

第三章 考古发掘

第四章 馆藏文物

交换,须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。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文物。

第五章 私人收藏文物

公安、海关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重要文物, 应当移交给文化行政管理部门。

第六章 文物出境

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

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,依法从重处罚。

第八章 附 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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