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
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
(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
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
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
常务委员会令第十一号公布)
第一章 总 则
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
第三章 考古发掘
第四章 馆藏文物
交换,须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。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文物。
第五章 私人收藏文物
公安、海关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重要文物, 应当移交给文化行政管理部门。
第六章 文物出境
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
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,依法从重处罚。
第八章 附 则